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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2014-04-15    来源:十堰市人社局

工伤保险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职工在取得工伤认定和鉴定工伤后,根据伤残等级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1、工伤保险医疗费;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评残后生活护理费;

5、丧葬补助金;

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供养亲属抚恤金;

8、辅助器具费;

9、康复性治疗费;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二)由单位支付的待遇:

1、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2、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3、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养老保险

一、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缴费时间超过一定年限的劳动者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二、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企业和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以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参保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四、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设若干个档次由参保人选择。

五、什么是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是指企业当年支付给职工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亦称工资总额它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加班工资、辅助工资及各种津补贴。

六、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七、提前退休应具备哪些条件?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

八、企业职工办理退休?

(一)企业参保职工正常退休审批程序:

1、 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或代理机构提出退休书面申请,单位或代理机构按要求填写《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

    2、单位或代理机构向养老保险科提交申请材料,养老保险科按国家政策规定,对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及缴费年限等进行核实和审查

    3、经审查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二)企业参保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程序

1、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或代理机构提出要求办理病退的书面申请

2、单位或代理机构按要求填写《《湖北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条件审批表》,并根据职工原始档案记载情况,将拟按因病提前退休人员的花名册以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在本单位或媒体公示一周。

3、单位或代理机构向养老保险科提交申请材料,养老保险科按国家政策规定,对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及缴费年限等进行核实和审查

4、经审查符合病退或退职条件的,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

(三)企业参保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审批程序

1、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或代理机构提出退休书面申请,单位或代理机构按要求填写《湖北省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并根据职工原始档案记载情况,将拟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花名册、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和劳动年限在本单位或媒体公示一周;

2、单位或代理机构向养老保险科提交申请材料,养老保险科按国家政策规定,对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和劳动年限以及缴费年限等进行核实和审查;

3、养老保险科定期将核实和审查情况报局领导研究审批,对审批通过的人员办理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九、退休后养老金领取的期限是多长?

符合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至死亡,其待遇水平基本稳定并逐步提高。

十、退休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人员能否延长缴费时间?

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规定,企业参保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并申请,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一、延缓办理退休手续如何处理?

按照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规定,对因用人单位、档案托管机构或个人原因缓报、漏报的,其退休时间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及调整,均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延迟退休期间所缴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养老金不予补发。由此对参保人员造成的损失,属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原因的,由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负责补偿。

十二、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作用和内容是什么?

养老保险稽核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基金流失。其内容是对养老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参保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缴费情况、实际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费情况以及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所有人员的领取资格和标准情况进行查对核实。

十三、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凭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调动手续,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由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养老保险转移函》,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作好个人账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职工在统筹地区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十四、 滞纳金如何计算?

根据国务院259号令和省政府198号令规定,凡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滞纳金。滞纳金从欠费之日起,按每日2‰的比例计算。


失业保险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是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

本市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是多少?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其中单位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

四、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有哪些?

1、单位备案,单位应在15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职工名单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单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复印件、失业职工最后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经济补偿证明等资料。

3、失业职工本人在失业之日起60日内持2寸照片3张、解除劳动合同书等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失业保险申领手续。

4、失业职工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储蓄账户的回单。

六、失业职工哪种情况下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失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失业登记的;

3、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4、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什么情况下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和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九、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有何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免费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十、失业职工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市城区失业职工每人每月领取保险金525元;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丧葬补助金: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

十一、失业职工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失业职工(长期失业人员),可享受:

1、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管理类、证照类、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2、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每年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定额依次减免8000元;

3、自主经营资金不足可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5万元以内,使用时间2年以内。属微利项目,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贴付。

4、提供岗位援助,享受相关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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