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登记
1、新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办理变更登记?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保险费收缴 4、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什么时间缴费?如何缴费?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新的缴费档次何时生效? 6、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是否应缴纳本年养老保险费? 7、 当地制度实施时年龄不足45周岁,是否只需缴够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8、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9、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如何补贴? 三、个人账户管理 10、 参保村主职干部死亡后,个人账户中任职缴费补贴是否可以继承? 1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个人账户如何结算? 四、待遇发放 12、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包含哪些? 13、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金是怎样确定的? 1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从何时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5、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1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不能同时享受? 17、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计算待遇时,能否同时享受任职年限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 18、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由政府代缴保费的重度残疾人,领取待遇时是否可以享受缴费年限养老金?该参保人死亡后,政府代缴的保险费是否可由继承人继承? 19、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被判刑的,应该如何处理? 20、丧葬补助金是如何规定的? 2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怎么办? 五、制度衔接及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23、参保人员应当在何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24、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25、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如果存在不止一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 26、低保、五保对象和优抚对象等人员是否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其待遇? 2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发生什么情况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28、已经领取城乡居保待遇后能否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29、在缴费期间户籍转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怎么办? 3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32、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是多少? 33、被征地农民出生时间及年龄如何认定? 34、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时间如何界定? 七、资格认证、权益告知与稽核 35、我省《经办规程》对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有何规定? 36、对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的情况如何处理? 八、保险关系注销 37、什么情况下应终止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3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手续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39、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如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九、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 40、城乡居民身份改变后,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社会保障卡是否需要更换? 41、 参保人变更身份证年龄后,社保卡信息与信息系统中信息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新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
答:参保人员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别、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答:参保人员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和需变更事项的相应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者到乡、镇(街)人社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对变更人申请变更的信息进行初审,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盖章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换发社会保障卡。
答: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根据自己选定的缴费档次,按照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和缴费方式按时足额缴费。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需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时,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收费;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缴费时生效。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由参保人到合作金融机构直接进行选档缴费。
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到龄当年应当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有中断的,应当补缴。 (2)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此类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5年的,到龄当年可以缴费,也可以不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小于15年的,到龄当年应当至少补缴至15年的缴费年限,方可办理领取待遇手续。 答:当地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缴费时间越长,个人账户积累就越多,同时每缴费一年加发的不低于1元缴费年限养老金数额也越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就越高。 答:对已办理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经相关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后,地方政府按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答: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三份),村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限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补缴年限、补缴金额进行初审,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在规定的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答:可以继承。 答:我省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如果出国定居,应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参照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清退规定,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及利息一并清退支付。 答: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三部分构成: 答:《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规定:“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答:按照《经办规程》规定,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保卡(银行账号)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登记手续,在《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当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县(市、区)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答:不能。按照制度规定,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可以。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由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领取待遇时按规定享受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及利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继承。 答: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答:我省《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文件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要资金由各地人民政府负担。 答: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额有异议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答:(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携带社保卡或身份证,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一次性转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村集体补助+利息),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算,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额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答: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如果存在不止一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先归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再根据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确定最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然后申请办理衔接手续。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文件要求: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参加新农保或城乡居保,以解决其老年的后顾之忧,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现阶段,要按照各项制度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因此,应鼓励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低保、五保及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保待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精神,对于缴费困难的低保、五保及优抚对象,各地应按规定给予缴费补助。 答: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到本县以外的参保人员,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答:参保人员应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办理养老关系转移手续时需携带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复印件等材料。 答: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规定,其全额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答:根据《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出生时间的认定,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信息为准;其中,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参保登记的出生时间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按首次参保登记的信息认定。 答:被征地农民最终确定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标准的时间界定,以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 答:资格认证主要采取现场核实认证、上门核实认证、异地生存证明等三种方式。特殊情况的可进行视频认证、生存照片、协助认证、担保认证等其他方式进行。 答: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简称重复参保),在参保人员办理两项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清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答: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答: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30日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答:不需要。社会保障卡为持卡人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适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全业务领域,无须因为持卡人身份变化或业务变更而更换。 答: 参保人身份证年龄变更即身份证号码变化。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等卡面信息变更的,持卡人应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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