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惠企政策梳理

索引号
011080851/2022-5722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08日 10:33:56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文号

一、单位缴纳部分免征的政策

    政策名称:养老、工伤、失业单位部门免征

2、政策内容:免征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

3、政策依据:2020年2月28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2020年7月6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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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1、政策名称:工伤、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率

2、政策内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3、政策依据:2020年2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2020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全力以赴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0号)、2021年1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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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餐饮、零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

1、政策名称: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

2、政策内容:缓缴餐饮、零售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对餐饮、零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政策依据:2022年 03月29日《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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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旅游企业缓交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政策

1、政策名称:缓缴旅游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2、政策内容: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政策依据:2022年 03月29日《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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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

1、政策名称: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1 年。

2、政策内容: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1 年,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3、政策依据:2022 年 4 月 28 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 年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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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的政策

1、政策名称: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

2、政策内容: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费率 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 18 (含)至 23 个月的统筹地区,基准费率下调 20%;累计结存 可支付月数在 24 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基准费率下调 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3.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 计结存可支付月数不足 18 个月(不含)时,停止下调费率。

3、政策依据:2022 年 4 月 28 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 年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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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政策

1、政策名称: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

2、政策内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 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6 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 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政策依据:2022 年 5 月 7 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 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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