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3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11080851/2022-4615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14日 14:52:09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文号

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3号建议的

答  复

杜建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化解企业用工风险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经我单位认真研究并向省人社厅专题请示后,现向您答复如下:

一、关于单独申报工伤保险制度的情况

根据《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 省卫健委 省应急管理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21〕3号)精神,以下三种情况能够独立参加工伤保险:

1.参保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在其中一个用人单位正常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其余各用人单位可分别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简称“兼职工伤”。

2.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按照自愿参保原则参加工伤保险。

3.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住建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简称“建筑工伤”。

二、关于单独申报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律规定及政策依据

企业单独申报工伤保险缺乏法律依据。鉴于我省工伤保险已实行省级统筹,相关政策由省统一制定,市级层面并无出台政策权限,对于代表提出的“由企业单独申报工伤保险的制度”建议,我局及时向省人社厅做了汇报,省人社厅答复为“湖北省暂未放开企业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这一权限”,目前只能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四条明确指出“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第五条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根据上述规定人社部门一直实行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统一征收(机构改革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由医保部门征收)。

三、下一步办理工作的打算

1.为切实降低企业用工风险,省人社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3号)文件,要求从2022年7月1日起,在保持企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即对企业近三年以来发生工伤较少,工伤保险支缴率低的,费率下浮,反之则上浮,目前我市各级社保部门正在组织实施,通过税收优惠、社保费用“减、免、缓”等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化解企业用工风险。

2.国家和省级层面正分行业、分步骤试点推行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发生职业伤害后的权益办法。为保障基层快递网点人员权益,省人社厅与省邮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12号),明确了基层快递网点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条件和办法,我市也就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出台了实施意见,已在逐步落实之中。

3.《省人社厅 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 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2号)《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0号)已明确,符合国家规定的22个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在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自2022年4月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我局将加大网、刊、报、端各载体对扩大实施缓缴社保费政策的宣传,结合党员干部下基层“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活动”深入辖区企业开展政策宣讲活动,让企业享受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

4.积极推行“人社惠民政策进万家”活动,及时宣传回应参保企业和参保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提高人社政策知晓度,不断提高百姓的获得感和满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