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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5号建议的答复

2024-01-04

刘青华、王艳红代表:

你们在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放宽公益性岗位人员年龄条件的建议》(第25号)收悉。非常感谢在百忙中对全市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向你们答复如下:

一、办理意见和政策依据

你们在《关于放宽公益性岗位人员年龄条件的建议》中,提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女性年龄提高到55岁、男性年龄提高到60岁”建议,目前暂时无法实现。主要原因如下:

(一)没有政策依据。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年龄要求,相关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明确规定“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年满16周岁,男不超过60,女不超过50(管理岗位不超过55)为劳动适龄年龄”。②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47号),明确指出“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以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为主,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特定群体外,主要用于安置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即:男16至60岁,女16至50岁。③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52号),明确指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即:男性年满55岁,女性年满45岁。

(二)市级人社部门无调整权限。因公益性岗位政策是全国性政策,依据各地不同情况,由省级制定不同的实施政策,目前施行的政策是由省级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社厅制定,若需修改,同样需要以上2个部门协同确定,市级人社部门无修改权限。

二、后续工作落实情况汇报

你们1月3日在十堰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放宽公益性岗位人员年龄条件建议》(第25号)建议,我局按照市人大“即交即办”工作要求,迅速按照现行政策向你们进行了沟通汇报,得到了您们的理解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我局按照你们的建议于1月17日向省人社厅作了书面请示。2月23日,省就业中心鲁文艳主任一行到我市调研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系统时,市人社局副局长金锐同志、市就业局党委书记潘华同志就放宽公益性岗位人员年龄有关事宜向鲁主任作了汇报。3月9日,市就业局党委书记潘华同志在参加全省就业局长座谈会时,专门将你们提出的《关于放宽公益性岗位人员年龄条件建议》一事,分别向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马丽处长、省就业中心农村处卢建文处长作了汇报。省人社厅、省就业中心三位领导都作了答复。基本意见是: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公益性岗位年龄放宽涉及到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变化层面、省智慧就业服务平台系统更新完善层面和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调整层面,要慎重对待,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没有变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面临压力的情况下,全省还不能统一放宽公益性岗位人员年龄条件。恳请两位代表谅解。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市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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