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0851/2022-06885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人社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29日 17:15:00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十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4日  


十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实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岗[2009]1号)、《十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十办发[2009]14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17]10号)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实现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岗位动态管理制度

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重点工作将转向岗位聘用动态管理。实施动态管理制度核心重在按照岗位及聘用合同进行人员管理,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为真正实现人才合理流动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动态管理是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继续和延伸,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实施岗位动态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岗位指数内,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空缺岗位是事业单位招聘、调动工作人员、进行岗位等级晋升的前提条件。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调动,以及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评聘分开除外)、工勤技能考核、岗位等级变动等,都应在岗位空缺前提下进行。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调动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严禁无岗进人和超岗聘用(任)。

(二)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内部人员选拔聘用的主要方式。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出现空缺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任职要求,按照竞聘上岗的规定和程序,及时或定期组织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竞聘上岗。要通过竞聘上岗,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实现人员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工资分配政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1、岗位设置方案相对稳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原则上不作调整。

2、实行岗位聘用情况备案制度。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情况、人员岗位调整情况、岗位空缺等情况,及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3、人岗相适原则。聘用到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人员,须具备各类岗位及等级的任职年限、职务(等级)资格、工作能力等基本条件,否则不能聘用到相应岗位。对原已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所取得职称专业类别与现聘岗位不相符的,不参与高、中、初内部等级的晋升。

4、竞争择优原则。岗位聘用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注重实绩的原则,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

三、实施范围

岗位设置动态调整管理是保证岗位管理制度正常运行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岗位动态调整包括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之间比例的调整,也包括对三类岗位最高等级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调整。通过调整,不断优化岗位结构,形成动态管理机制。

(一)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重新进行岗位设置。

1、机构编制部门批复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的。

2、按机构编制部门文件,事业单位一次性增减编制数额较大的。

3、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调整事业单位机构规格、职能任务等事项,达到我市规定更高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

4、首次设岗确立的主体岗位与事业发展不相适应的。

5、其他需要重新岗位设置的情形。

(二)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只对三类岗位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进行调整变更,不再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1、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核增(核减)事业编制数额较小的。

2、岗位等级现状不能满足引进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需要的。

3、其他需要调整岗位的情形。

四、申报程序及审核权限

1、事业单位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十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定表》。

2、事业单位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事业单位上报岗位设置动态管理设置方案时,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机构设置文件等材料和《十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定表》一式3份,主管部门、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留存1份。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5、组织实施。

五、完善岗位动态管理的政策支持体系

实施岗位动态调整制度后,事业单位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制度管理规定,在不突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自主实施三年一次岗位聘用制度,原则上政府行政部门不再布置整体推进岗位评聘工作。为此:

(一)全面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

1、自主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省和我市岗位设置有关规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包括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

2、自主设置岗位标准。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岗位标准。岗位标准包括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用条件等。

3、自主确定岗位类别和比例。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自主确定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之间结构比例。

4、自主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主辅系列岗位。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专业特点、人员结构,确定专业技术主辅系列岗位名称、数量及最高等级。

5、自主决定聘用人员。事业单位在岗位空缺内,按照岗位聘用条件和程序,自主决定聘用岗位人员。

(二)按照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分类管理办法,在对岗位总量总体控制前提下,对我市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基层乡镇事业单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政策倾斜。

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适当上浮。对于具有国家、省级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省级及以上协同创新中心、湖北优势特色学科以及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服务社会等方面成效显著、社会反响好的高校、公立医院和科研院所,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可上浮5个百分点左右。

2、开辟高层次人才岗位设置直通车。市直事业单位及市以下事业单位已聘或引进的省“BR计划”人选、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CJ学者”、省级优秀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四个一批”人才,在岗位设置或变更时,可不占本单位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现为省、市重点学科领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目前承担省、市重点项目的领头人;获得国家及部委三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发明奖、勘测设计奖或其他同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个人排名前三);在本专业中获得省级政府类(社团类除外)一等奖以上奖励;或得到省内外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者,可不占本单位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事业单位根据人才建设需要,引进博士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在没有相应岗位情况下,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不占单位常设岗位结构比例。对“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湖北工匠”、“湖北省技术能手”、“湖北省首席技师”、湖北省技能岗位竞赛获奖者等表现突出的工勤技能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3、岗位设置向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倾斜。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乡镇基层事业单位设置可放宽到1:4:5。对引进的急需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对照岗位任职条件以特设岗位形式,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对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或工勤技能岗位连续工作满30年且具备高一层级同类别岗位任职资格的人员,单位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聘用至高一层级岗位。

(三)加大事业单位内部岗位管理规范力度。事业单位要健全完善包括岗位设置方案及管理办法等在内的各项内部岗位管理制度。内部岗位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表决通过后形成。经规范程序确定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并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六、规范服务,强化监管

(一)明确责任。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权责主体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要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范围内,自主开展岗位设置、人员岗位聘用等人事管理相关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切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除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应予管理的事项外,原则上对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具体事务不得干预,确保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落到实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转变作风,加强监管,按照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要求,及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以及人员岗位调整情况进行认定备案,依法履行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指导监管责任。

(二)严肃纪律。事业单位在开展岗位管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项组织人事纪律,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岗位设置与聘用有关政策,不得以聘岗自主权名义,滥用权力。对岗位聘用中违规违纪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聘用结果不公平公正的,聘用结果无效。对工作中的违纪失职失责行为及人员,要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对于岗位管理问题突出、信访举报事项多发、上缴问题和矛盾、不按岗位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追责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不按国家、省、市规定进行岗位调整的事业单位,不予确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