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市主城区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0851/2023-55534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人社局
发文字号
十人社函(2023)1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10日 18:26:45
效力状态
有效

张湾区、茅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援助工作,支持新就业形态,鼓励灵活就业,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提高补贴覆盖率,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主城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管理原则

(一)补贴对象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且办理《就业创业证》(电子版),已被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己录入省智慧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灵活就业(包括正在享受补贴未到期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方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2.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毕业证发放时间)超过2年的高校毕业生,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3.须从事灵活就业,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自主创业人员,不在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范围之内。

4.缴纳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只参加一项的只补贴一项。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予补贴;

5.缴费年度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和领取退休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申领补贴(时间重叠的)。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个人缴费年限不足而延迟退休的人员,不再享受补贴。

7.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重复享受。

8.享受过退捕渔民社保补贴政策的不在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范围之内。

(二)管理原则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户籍地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并核拨社保补贴资金。在省本级、市本级参保且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在申请人户籍地申报。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当年申报、分批拨付”规定,必须通过省智慧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办理,凡补必录。享受补贴发放时间从个人当月办理灵活就业登记起计算。

二、补贴期限和标准

(一)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保补贴。

2.社保补贴的申报期限原则上不得跨年,特殊情况下(在当年12月份才完成社会保险缴费或办理退休的情形;因办理病退、特殊工种退休等社保机构无法在12月底前完成退休审批的情形),申报时间可延长至次年。

3.就业困难人员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可延长享受至法定退休时间,不符合申领期限的,不予办理。

4.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起始时间不能追溯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之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起始时间不能追溯至毕业时间之前。

(二)补贴标准

1.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照不超过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高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以上基数的缴费部分不予补贴)、职工医疗保险费(不含大病医疗保险)的60%给予补贴,直至享受期满。

2.个人具体缴费档次以当年省公布的省直、十堰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为准。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人提交《十堰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认定表》(个人填报);《十堰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台账》(社区(村)填报);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且须保证激活正常使用);如社保缴费信息不能共享时还提供缴费凭证;高校毕业生需提交全日制毕业证复印件一份。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线上申报。线下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街道﹙乡镇﹚服务窗口申报。申请人填报《十堰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认定表》,经办人员重点核实其灵活就业真实状态、缴费的险种、缴费时间和缴费金额等情况后,签注意见加盖公章,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报街道(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录入“三下沉”系统,随后上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报资料。

(二)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认真审核材料、查询相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将有关信息录入湖北省智慧就业服务平台系统,分别与有关数据库比对,甄别个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参加社保信息、享受相关就业补贴信息、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补助金)信息、养老退休待遇信息、毕业证信息等,切实防控业务风险。

(三)拨付。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5天,无异议后,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社保卡上,按时限办结。

五、申报时间

按季或按半年时段申报。逾期未申报的人员,视为自愿放弃﹙国家规定缓缴除外﹚。去年己在市本级申报享受未到期的人员,继续到本级申报直至到期为止。

3个区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次年申报无申享”服务,对享受第二年及以后的在十堰市(省直)内缴纳灵活就业社保的个人实行“不见面”申报(若银行卡与上年度不一致需提供复印件),其他申报材料不再提供。所有申报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将统一由公共就业服务经办人员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比对,简化申报手续,减少申报材料,提供高效便利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政策指导。各区人社部门以及社区(村)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加快推进工作进度,及时指导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咨询服务。对于在省直、市本级参保的、参保地与就业困难认定地不一致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拒绝受理,不得拖延积压,要快审核,快录入系统,快公示,快拨付,要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社保补贴申领工作,兜牢就业底线。

(二)要加强线上经办。各区人社部门要认真落实“应上尽上”的要求,依托省智慧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做好线上经办工作。同时,要进一步落实资料整理归集制度,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资料按年度整理成册,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三)要加强资金监管。各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就业资金管理,严把补贴审核关,杜绝瞒报、多报、重复报等现象发生,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区财政部门要确保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要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对不符合补贴条件或非法恶意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同时按规定纳入相关信用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文下发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其它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操作细则。

业务经办联系电话:

张湾区  8518091

茅箭区  8789595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8312828

十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8690032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6日


附件:1.十堰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认定表.doc
附件:2.十堰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台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