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0851/2024-57330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人社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1日 16:14:49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

为加强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培训办学和技能等级认定行为,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湖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度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

(一)年检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经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或人社部门办理职业培训行政许可,纳入当地人社部门业务管理范围,未被撤销(吊销、注销)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年检内容

1.依法办学情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按照审批机关许可的培训类型和层次办学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异地办学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转包培训、超范围办学;办学许可核定事项变更及执行情况;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确定、公示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涉嫌虚假招生宣传、违规收费等行为。

2.学校管理情况。学校章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教学(实训)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含学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3.办学条件情况。教学和实训的基本条件,包括举办者资格、校容校貌、办学场地、设备设施、管理队伍、师资队伍、经费保障等方面是否发生变动、不再满足办学条件等。

4.办学效果情况。依据相关国家职业标准选择教材,制定培训计划,设置培训课程,按规定要求开展培训活动的情况;年培训人数情况、班次情况;职业培训的特色亮点情况;学生对教学管理和培训质量的满意程度。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年检

(一)年检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人社部公示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经属地鉴定中心评估备案设立的专项职业能力考点。

(二)年检内容

1.政策执行方面。执行技能等级评价相关法规政策和评价收费情况;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管理要求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要求规范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情况。

2.质量管理方面。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流程中的计划发布、资格审核、考务安排、考评队伍管理、试题库建设、内(外)部质量管理、证书核发情况。

3.技术保障方面。理论和实操考试场地建设情况;“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使用情况;评价过程台账资料和视频记录情况。

4.社会诚信等方面。评价机构严格遵守社会诚信承诺情况;履行备案申请中对资质、工作条件等事项的承诺情况;无超备案职业(工种)范围评价或无申报备案跨地区开展评价的情况。

三、工作开展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年检通过审核材料、现场查看等方式开展。县(市、区)所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各县(市、区)人社局统一组织开展年检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于3月31日前将年检通报正式文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3)等材料报送市人社局职建科备案。市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工作由市人社局组织开展。年检结果面向社会公告。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的年检通过审核材料、现场查看、数据比对的方式开展,由所在辖区的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初检,并将自查报告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年检评分表》(附件5)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市人社局进行复检后将年检结果面向社会公告。

(三)年检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开展自查(3月上旬)。各年检机构要对照年检内容要求认真开展自查。3月15日前市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向市人社局职建科提交2023年度工作总结(含学校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全年培训开展情况、经营收入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书(附件1)、年检评估表(自评)(附件2)、开设职业(工种)培训情况表(附件3)等材料(纸质盖章版和电子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自查报告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年检评分表》(附件5)等材料(纸质盖章版和电子版)。

第二阶段:组织实地查看(3月下旬至4月)。根据自查情况,由市人社局组织检查组,对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进行实地查看培训评价场所、设施设备、档案资料等,各年检机构要积极做好迎检评估准备工作。

四、年检结果运用

根据年检机构自查情况和实地检查评估情况确定年检等次,印发并公布年检评估结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年检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年检合格的培训机构准许其继续办学,受理其变更办学事项申请及相应材料;对年检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视其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办学资格。培训机构在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生和开展培训活动。整改合格的,准许其继续办学;逾期未改或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办学资格。对因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变动导致无法联系而在年检期内不能完成年检的,视同自动申请注销办学许可办理。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的年检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年检合格以上的评价机构准许其继续开展工作,并择优评选星级诚信机构。对年检不合格的评价机构,对其采取警示措施,暂停工作,限期整改。整改后通过复检的,准许其继续开展评价工作;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诚信不良档案,并对社会公布;情况严重的,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允许再申报备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杨娟娟      8652290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吕  锐      8652631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7日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书(2023年度).doc
附件: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表(自评).doc
附件:3.202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设职业(工种)培训情况表.doc
附件: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信息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