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情况的通报

索引号
011080851/2026-1653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日期
2026年05月08日 15:50:09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文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了年度检查评估,现将年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有60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纳入年度检查评估范围。对照年检评估标准与工作要求,我局重点围绕办学条件、师资配备、教学管理、财务运行、培训质效等关键内容,逐项开展实地核查与综合评估。从机构自查自评与现场检查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办学意识明显增强,办学基础条件持续改善,服务保障水平稳步提升,整体办学秩序规范有序。评估中,仍有部分培训机构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年培训规模偏小、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设施设备不齐全、部分工种长期未开展培训、培训台账等档案管理不规范、办学地址变更未及时报备等情况。更有个别培训机构长期未实质开展任何培训业务或不接受年检等。

二、年检评估结果

对列入年检的60家培训机构,经属地人社部门实地核查,认定合格41家,限期整改7家,不合格予以注(撤)销12家(详见附件)。

三、相关意见

(一)年检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继续依法办学。需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申请变更有关事项的,请按相关规定到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换发或变更手续。

(二)限期整改的培训机构,整改期间暂停招生。要针对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于6月30日前,向属地人社部门提交整改报告,人社部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可恢复招生。对逾期未提交整改报告的视作拒绝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取消办学资质。

(三)取消办学资格的培训机构,自通报下发之日起停止招生并摘牌,清理对外招生广告,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学校印章,前往市行政审批局办理相应注销手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在校学生和教职工的安置及财务清算工作。

请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照本次年检反馈问题,逐项抓好整改落实,持续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培训质量,推动我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7日


附件:1、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结果.docx
附件:2、年检合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信息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