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确定十堰市城区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索引号
011080851/2025-44362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十堰市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8月07日 10:51:06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充分发挥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兜底帮扶民生上的积极作用,优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文件依据

湖北省财政厅、人社厅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24〕88号)第11条“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合理动态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规定。

三、主要内容

市城区(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每年3600元/人/年(每月300元),医疗保险600元/人/年(每月50元),合计共4200元/人/年(每月35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贴。

四、施行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暂为3年,其它县(市、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或自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