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1 来源:十堰市人社局
问:在促进就业方面用人单位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答: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1.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2.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3.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4.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5.其他合法途径。
问:国家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是多少?
答: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问: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哪些情况?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问: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问: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问:为了促进就业,国家对哪些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6.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问:就业促进法规定对哪些人员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问:政府在维护公平就业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问:就业促进法关于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问:就业促进法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问:用人单位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哪些服务?
答: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1.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2.代理招聘服务;
3.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5.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6.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哪些免费的就业服务?
答: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1.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2.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3.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7.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问:国家每年会举办哪些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帮助企业招聘职工?
答: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打造“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品牌。其中“10”是指全国各地共同开展的10项主题活动,包括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服务月活动、金秋招聘月活动、高校毕业生毕业季专场招聘活动、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活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西藏青海新疆高校毕业生专项招聘活动等;“N”是指各地自行开展的创新服务和特色活动。
责任编辑:
相关新闻
鄂ICP备06007886号-5 鄂公网安备 4203020200014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3000058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联系方式:0719-8652168 技术支持:十堰政府网
地址:十堰市人社局位于茅箭区北京中路82号 十堰市市民服务中心19楼